服務對象
實際居住高雄市,領有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者。經需求評估核定有臨時短期照顧服務需求。
服務內容
- 安全照顧。
- 協助膳食。
-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。
-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。
-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。
服務型態
- 臨時照顧服務:每次服務時數在24小時(含)以內。
- 短期照顧服務:每次服務時數在24小時以上;連續受托日數在14日(含)以內。
- 到宅式:在服務使用者或照顧服務員家中提供服務。
- 機構式:服務使用者至乙等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、評鑑合格之護理之家接受照顧服務。
※如家中有聘請看護,符合以下條件可使用臨短期照顧補助:
- 看護請假持續30日以上
- 看護無法照顧領有「重度」、「極重度」身障證明的障礙者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:
- 身心障礙者僅與看護同住
- 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
-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家人,其中一人亦為 身心障礙者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
收費及補助標準
-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由社會局全額補助,補助時數內免付費。
- 中低收入戶,服務費20元/時、交通費10元/次。
- 一般戶補助,服務費60元/時、交通費30元/次。
應備表件
- 申請表。
- 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正、反面影本。
聯絡資訊
- 專線電話:(07)727-6093
- 服務電話:(07)726-6096轉18、19。
- 傳真電話:(07)771-3770 (如有傳真,請撥打服務電話進行確認)
- 申訴電話:
- 喜憨兒:(07)726-6096轉74
- 社會局:(07)336-8333轉3951、39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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