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監護宣告」是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就法律上來說是無行為能力人。
小樺原本是與母親同住的身心障礙者,後因母親年邁衰弱,由社政機關安置到老人養護中心後,便獨自一人於社區生活。患小腦萎縮症的她,金錢管理的能力並不佳,曾有過度揮霍及遭到他人詐騙的經驗。因此,社會局委託本會監護社工,擔任其輔助人,協助其未來之照顧責任。
平常白天至附近的靜思堂共修處協助資源回收,藉著與其他師兄姊的互動及勞動工作,建構小樺的人際關係及減緩障礙所引起的退化速度,然小樺本身也有家庭關係維繫上的需求,在監護社工及友人幫助下,購置了一台安全的電動代步車,供小樺在生活上能夠便捷、獨立自主,並在閒暇之餘,至機構探視母親且協助回診領藥,共享天倫。
近期受限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,許多養護機構紛紛暫停探視,小樺對母親近況,暫時僅能透過監護社工轉述來了解,對母親的擔心、焦慮的神情溢於言表。「你要先把自己照顧好,走路慢慢走,平常多吃點,等到機構開放後,才有能力跟精神去探望媽媽阿!」監護社工這樣告訴著小樺,除了購車等具體事務的協助外,心理層面的支持也同等重要,期待可以早日實現小樺的冀盼!(社區支持組/ 梁宏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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