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前,監護權自然歸屬於家長,成年之後,就是一個獨立個體。有鑒於心智障礙者欠缺辨別是非善惡及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,基於保護立場,法律從意思能力程度做基準,制定監護/輔助宣告的制度,由監護人肩負其未來之照顧責任。
圓圓離婚後育有兩子,每日早出晚歸,努力兼職賺錢,只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品質。卻在某日外出路上不幸發生車禍,導致圓圓一夕之間成為植物人,日常生活無法自理,需旁人協助照顧,家中陷入愁雲慘霧中。
在圓圓被安置至長照機構後,因領有一大筆保險理賠金,家屬不知道如何妥善運用,甚至對圓圓車禍後的照顧費用支付及醫療處置意見不一,導致家庭不睦並提改定監護。為確保圓圓的最佳照顧權益,後經法院裁定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監護人。
爾後,監護社工協助代管財務、支應相關費用,不讓圓圓的財產被隨意使用外,也透過家屬會談,針對未來的護養療治、醫療決策等方面達成共識,確保圓圓獲得合宜的照顧模式,度過一個有尊嚴的人生。(社區支持組督導 / 宋嘉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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