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輔導評量 (新竹地區)
服務對象
一、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,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。
二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,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。三、醫療復健穩定,有就業意願,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。
四、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,有就業意願,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。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。由新竹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依轄區職業輔導評量資源及需求狀況,訂定前項對象優先服務順序。
評量內容
一、家庭、教育環境及背景:蒐集個案家庭、教育環境及背景資料,以瞭解其生長過程及支持系統。
二、一般功能性評量:瞭解其生理及心理能力所能負擔之各項能力。
三、職業興趣及性向:釐清服務需求者職業興趣及性向,以協助訂定職業重建之方向及目標。
四、工作技能:評量服務需求者之工作技能,以連結其可勝任之職種。
五、工作人格:評量服務需求者之工作人格特質,以推估其就業之工作態度及工作適應穩定性。
六、潛在就業環境分析:推估服務需求者可能面對就業環境之適應性。
七、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:評量如何使用就業輔具及職務再設計,以增加服務需求者從事工作之可行性及多樣性。
八、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:依據服務需求者特殊就業需求提供不同之評量。
評量方式
一、標準化心理測驗
二、工作樣本
三、情境評量
四、現場試做
五、其他有關評量方式
評量流程 一、接案晤談後,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,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。
二、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個案潛能。
三、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。
四、提供具體就業建議等有關事項。
五、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。
六、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完成後,應移覆相關單位,並追蹤其成效。職業輔導評量,應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。
相關業務諮詢窗口 新竹市 : 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340-10號3樓 TEL:03-6563638 # 34、# 54